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