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特困人员供养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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