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