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参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