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