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