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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