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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