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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