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前提下,可以有偿为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先行补建,补建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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