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协议约定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不得歧视、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费用,遵守管理制度,不得扰乱养老机构的经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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