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六条 老年人随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生活居住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将户籍迁入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户籍所在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为行动不便、患病或者残疾的老年人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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