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八条 商贸、餐饮、维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电信、邮政、快递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并给予优待。
金融机构应当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提示相应风险。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地铁站等客运站(点)为老年人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先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和帮助。
市内公共交通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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