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及其设施损坏的,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居住老年人自有住房的,应当经老年人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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