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未经常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未经常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