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八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