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七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七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妇分开赡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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