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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