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前款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将处罚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系统,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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