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开展老龄工作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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