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