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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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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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