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