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群体的权益保护、表彰奖励和社会保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其表彰奖励按照本条例执行,其他保障从其部队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