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优惠待遇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荣誉称号,依法取消相应待遇,并由相关部门追缴发放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