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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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第二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
第三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
第四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
第五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
第六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七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辖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八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
第九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十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第十一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十一条 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下列相应证...
第十二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举荐、申报,评定委员会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十三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届...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五十...
第十六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
第十七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以及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无工作...
第十八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
第二十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
(一...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或者牺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人力资源和...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应征入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对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表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见义勇为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优惠待遇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