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见义勇为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属于公务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于非公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予以清退。
(一)属于公务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于非公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