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工作经费、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抚恤金、支付治疗费或者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落实相关待遇和费用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四)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不依法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五)不按照规定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六)其他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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