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表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荐、申报见义勇为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在见义勇为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应当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对举荐、申报见义勇为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在见义勇为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应当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