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