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
(一)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一百万元特别奖金;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特别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度调高特别奖金数额。
(一)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一百万元特别奖金;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特别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度调高特别奖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