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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