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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