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庭致孤人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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