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或者牺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见义勇为人员。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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