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