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以及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经济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