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五十万元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