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
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