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十二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举荐、申报,评定委员会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举荐、申报,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举荐、申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举荐人、申报人需要补齐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评定委员会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举荐、申报或者自行调查核实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需要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鉴定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