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十三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十三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
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对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举荐人、申报人。举荐人、申报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上一级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 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不予确认的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评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对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举荐人、申报人。举荐人、申报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上一级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 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不予确认的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评定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