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十一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十一条 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一)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二)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陈述、供述材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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