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九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召集评定委员会会议。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担任。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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