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八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