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