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辖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筹集和使用的见义勇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捐助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捐赠或者捐助。
见义勇为基金会筹集和使用的见义勇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捐助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捐赠或者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