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