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十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十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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