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无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前款所列费用:
(一)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或者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予以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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