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证件、制式服装或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使用辅警证件、制式服装或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