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辅警实施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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